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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农业大学档案利用制度
2023-10-13 17:20  

 

 

为使我校保存的档案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各项工作服务,使档案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同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特制定以下制度:

一、利用范围

综合档案室保管的1958年以来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,即党群、行政、教学工作、科学研究、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(含校办产业)、基本建设、仪器设备、出版、外事、财会十类档案,均属可利用范围。

二、利用方式、手续

1.本校各部门、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,需查阅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档案,须经本部门领导或档案工作人员审定,方可查阅。

2.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时,应持单位介绍信,经室主任或档案馆馆长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3.查阅档案涉及到重大问题和机密的,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,方可查阅。

4.科技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档案局、国家科委《开发利用科学技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》执行;专利成果档案的利用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5.本室档案一般不借出,确因工作需要借出者,必须办理审批手续,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后方可借出,外借档案不得带去公共场所,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周,必要时可办理续借手续,外单位查阅一律不借出,需摘录、复印者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。

6.查阅档案,必须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查阅内容只限查阅所需部分,不得私自翻阅与查阅无关档案。

7.借阅档案人员,必须爱护档案,不准涂改、污损、圈点、划杠、折叠、剪载,不得私自转借和拆散档案。

8.借阅档案时,必须填写《档案借阅登记》,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应及时归还档案,并如实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留档案室存查。

9.对借出档案,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,发现遗失、损坏、伪造、涂改、擅自销毁等行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,根据不同情况,报学校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五章、第二十四条严肃处理。

版权所有:云南农业大学档案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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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0871-65227739